日期:2017-12-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孩子在托管期间因嬉闹摔伤,对方监护人和小餐桌负责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赵某赔偿原告小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7430.81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小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6369.26元。(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丰雷)
原告与同学嬉闹时摔伤
原告小芹诉称,2015年9月15日中午,在被告张某开办的小餐桌内,被告乐乐与原告小芹嬉闹时不慎将原告的两颗门牙磕断,次日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才带原告小芹治疗。经诊断,原告小芹受伤牙齿已丧失功能,目前仅能进行修补,成年后才能安装烤瓷牙。被告乐乐作为侵权人,因其未成年,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某、赵某承担;被告张某作为小餐桌的负责人,在现场未予制止小芹和乐乐玩闹致原告受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诉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癫痫病治疗手段续治疗费共计206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责任不在他们
被告乐乐、李某、赵某辩称,当时原告小芹和乐乐拉手做游戏,因原告小芹用力过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脱离被告乐乐的手后摔倒,牙齿受伤。被告张某给李某打电话,下午放学后张某和李某带原告小芹去医院,次日中午二人又带原告小芹去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乐乐未故意做动作使原告小芹摔倒,不是侵权人。原告小芹和被告乐乐各自父母将原告小芹和被告乐乐送至被告张某开办的小餐桌,应视为将二人的监护义务转移至被告张某,且被告张某收取托管费用,承诺包含管理费并保证孩子的安全,其有责任和义务管理孩子,而其未尽到该义务致原告受伤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张某开办的小餐桌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属于违法经营。综上,被告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于他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则辩称,自己开办小餐桌为学生提供午餐,并对幼儿园及小学一年级至二年级的学生负责接送。原告是小学三年级学生,已向其母讲明让其试吃一周,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与室内就餐时的人身安全,且不负责接送,如不满意双方均可停止,其母已知情并同意。2015年9月15日,原告试吃第一天,午餐后带一至二年级学生排好队去上学,原告也正好一块儿去上学,走至胡同口时原告小芹和乐乐打闹磕到了牙齿,遂立刻联系其母要求一起去医院,因原告小芹无不适症状,次日在本人陪同下癫痫大发作的护理其母才带其去医院检查。综上,原告只是在本人开办的小餐桌处吃午餐,收取的费用只是饭费,不包括管理等费用,对原告上学途中的人身安全无保护义务。事故发生后,本人已退回原告全部午餐费145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有责任
综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被告张某在市东昌府区某小学附近开办了小餐桌,为学生提供午餐,该小餐桌在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原告小芹与被告乐乐系市东昌府区某小学学生,被告乐乐与原告小芹均在张某开办的小餐桌吃引起癫痫的原因午餐,原,被告张某支付医疗费540.88元。2015年12月28日,原告小芹支出拍片费用3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原告小芹和被告乐乐均系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张某开办的小餐桌午餐后,牵手转圈游戏过程中原告小芹摔倒致双侧前牙冠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小芹牙齿受伤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乐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乐乐监护人即被告李某、赵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张某作为小餐桌的开办者、经营者、管理小儿癫痫的症状者在收取了相关费用后,对在此就餐的原告小芹及被告乐乐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二人做游戏未予制止致原告小芹受伤证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职责,故对原告小芹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小芹与被告乐乐做游戏玩闹,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自身受到损害,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相应减少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原被告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小芹的监护人和被告乐乐的监护人各承担35%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