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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利用职务之便发48篇公关稿收取5万获刑5年

日期:2016-1-1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记者利用职务之便发48篇公关稿 收取5万获刑5年

因在两年期间收钱为一家公关公司刊发48篇宣传性文章并收取5万余元好处费,新华社经济信息编辑部原高管信息专线女编辑、记者张某因受贿罪一审获刑5年。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近日维持原判。

事后发截图领好处费

现年44岁的张某是新华通讯社经济信息编辑部高管信息专线编辑、记者,自2003年起负责新华社信息部高管信息专线《高管信息》杂志综合版采编工作。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张某接受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高管信息专线上发表相关宣传性文章,牟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50935元。今年3月10日,张某被抓获归案。经查,张某为迪思公关公司发表相关宣传性文章共计48篇。

据张某供述,她负责做一些稿件的采集及文字编辑工作,向新华社高管专线提供稿言称,张某既是高管专线的编辑,也可以以记者身份撰写稿件。新华社方面明确禁止发布有偿新闻。

对方作证给钱就能发稿

迪思公关公司助理总监陈某说,通常公司的客户经理写好新闻稿件后,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发给相应的媒体记者或编辑,记者或编辑觉得稿件有新闻价值會直接发表,但这样的情况很少,如果记者或编辑觉得稿件不符合版面标准或版面紧张,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稿件就會发表了,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就是感谢发稿的好处费,“公司为客户在媒体上发布新闻稿件,提高客户或产品的知名度,但媒体版面有限,没有记者或编辑的帮助,公司很难发表新闻稿件”。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公司给予的财物,并为公司牟取利益的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

争议:量刑是否过重?

判决后,张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某的辩护人指出,张某为迪思公司提供的信息需经两级审核、外部客户看到信息只是一种可能。张某的行为对内无损害后果、对外无社會危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单次受贿数额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二审期间积极退赃等,考虑其家中老幼需要照顾,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市二中院认为,张某为他人提供信息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项,其行为已破坏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侵害了所在单位的工作秩序、工作纪律,犯罪金额达5万余元,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判定标准。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张某如实供述等情节,一审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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