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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人群的奇特心理

日期:2015-12-2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性侵幼女人群的奇特心理

2012年4月,广东省妇联和广东省检察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在城市里,遭受性侵害的女童,以流动女童居多,而侵害者多是“熟人”,比例高达65.74%。

报告中,这些被重点提及的“熟人”是:邻居、朋友、同事、亲属、老师、保安等。换句话说,和农村中的老人、老师等社会角色一样,流动女童也出现在这些社会角色的视线范围内,就像是待捕的猎物。

就伦理约束來说,女童在城市所置身的社会生态更为糟糕。这是一个陌生人社会。

即使是“老乡”,彼此在老家距离实际上也很远,之前双方根本就不认识。一个“老乡”的称谓,對于某些人來说,并不能产生道德上的权利義务关系。工友亦然,工友不过是临时的集合,明天辞工了,或许,一辈子都不会再相遇。

把流动女童带在身边,看起來强化了父母的庇护,但對于诸多异地务工人員來说,他们每天都要上班,有时周末也要加班到深夜,根本無暇顾及小孩。更多的时候,他们的小孩就是交给老乡帮忙照料一下,实在不行,就是像农村一样野养、散养。

这些“熟人”一般都是“利用女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通过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达到性侵目的”。

在性侵幼女的调研中,发现实施性侵行为的群体,其年龄呈现两极化分布:“50岁以上老年男性、20岁以下年轻男性作案”的案件数量特别突出,年龄最小的14岁,最大的70岁。

前面提到的那些“70來岁老头性侵3个女童”案件中,这些老人在接受当地警方笔录询问时,就承认自身的性功能的退化。此案件中,当时民警传唤一个老人的老婆时,她的反应也很吃惊,“我那老头已经不行好多年了”。

很清楚,性侵幼女,對于他们來说,并非生理需要,而是心理需要。其它的一些“弱势群体”的性侵幼女,同样也不仅仅是生理需要,他们追求的,还有补偿或发泄性的攻击。相应地,性侵幼女,早已超越于法律范畴,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正是如此,这些年出现的官員和老板“嫖宿幼女”,以及老人、农村小学的老师等“弱势群体”的性侵幼女,实际上都是竞争、掠夺社会稀缺资源的种种暴虐中的一部分。

不同的只是,强者對“幼(处)女”的性侵,是其在获取权力、金钱等稀缺资源后的逻辑延伸,而在权力、金钱的竞争中失败的弱者對“幼(处)女”的性侵,则是一种报复和心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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