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3-1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广告商赞助黄可判无期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利用络手机传播淫秽信息适用法律标准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针对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制作、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犯罪的,可依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上述犯罪的,法院应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司法解释还明确,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从严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京华时报》供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