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近日,济南慈善總会发布了两个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办法规定,凡捐赠一定数额以上善款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协议建立“冠名基金”。其中,个人捐赠一万元以上的,即可建立冠名“基金”。
济南慈善總会发布《单位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据规定,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冠名基金”。单位建立“冠名基金”的额度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捐赠单位与济南慈善總会商定。“冠名基金”分母本和年增值额量部分,母本由捐赠单位所有并运作;年增值额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期限不低于三年,每年由捐赠单位在规定时間内上交济南慈善總会,用于“冠名基金”救助项目。
个人建立“基金”的最低额度为一万元人民币,可一次性全额注入,也可按协议在期限内分批注入,若分批注入,第一笔基金应不低于基金總额的一半。如果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注入“基金”的,即转入正常性捐赠。